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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系统建设和服务能力评估(CS资质)_思誉顾问机构

信息系统建设和服务能力评估(CS资质)

一、资质概述 为提高信息系统建设和服务企业的能力与水平,促进信息系统建设和服务行业高质量发展,规范信息系统建设和服务能力评估(以下称能力评估)工作,电子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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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系统建设和服务能力评估(CS资质)

一、资质概述

为提高信息系统建设和服务企业的能力与水平,促进信息系统建设和服务行业高质量发展,规范信息系统建设和服务能力评估(以下称能力评估)工作,电子联合会特制定本评估办法。
“能力评估” 是指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以下称电子联合会)立足于行业自律、 自愿申请为前提而组织开展的第三方评估活动,是根据《信息系统建设和服务能力评估体系》系列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按照规定的程序,对信息系统建设和服务企业的能力进行评估的活动。其评估结果供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作为选择信息系统建设和服务供应商的参考依据。
“信息系统建设和服务” 是指通过结构化的综合布线系统,运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和软件技术,将各个分离的设备、功能和信息等集成到相互关联的、统一和协调的系统之中,以及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提供支持的服务,包括信息技术咨询、软件开发、数据处理,及信息系统的设计、开发、集成实施、 运行维护和运营服务等。
“能力要求”是指:企业提供信息系统建设和服务应具备的能力,包括战略管理、业务运营、基 础保障和改进创新以过程要求和度量项评估。


二、评估原则

能力评估工作应遵循“自愿、独立、公开、公正” 的原则。能力评估是以事实为依据开展的评估活动,科学合理获取客观证据,基于评估证据做出公正决定,不受个人偏见、自身利益、其他利益或其他方面的影响。
电子联合会对评估活动进行全流程管理,按需对社会公开非保密信息,形成广泛参与的社会化监督机制。
评估活动的参与组织和个人须严格遵守法律法 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行业自律、职业操守等要求,保守相关方商业秘密,合规开展评估工作,不在评估活动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评估体系级别

信息系统建设和服务能力划分为五个等级:从低到高分别用CS1级、CS2 级、CS3 级、CS4 级和CS5 级表示 ,并依次定义为初始级、基本级、良好级、优秀级和杰出级,其中CS1级最低、CS5级最高。


四、申请级别与要求

信息系统建设和服务企业可根据自身条件选择相应级别进行初次申请,初次申请级别不得高于 CS2 级(基本级)。证书有效期内,达到一定的年限和能力要求,可逐级进行升级,不可跨级别申请;监督评估和再评估过程中,对未能达到相应级别能力要求的获证企业进行降级处理。


五、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 业法人地位 ,从事信息系统建设和服务业务1年以上;
(二) 社会信誉良好,有良好的资信和公众形象,有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近三年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无经营异常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无不正当竟争行为;
(三) 满足 《信息系统建设和服务能力评估体系能力要求》中相应级别要求 ;
(四) 能够提供充分满足战略管理、业务运营、基础保障、改进创新等能力要求的真实性、适宜性和有效性证据;
(五) 承诺并遵守行业公约, 并认同本管理办法;


六、申请评估的流程:

评估机构推荐为 CS1级(初始级)、CS2 级(基本级)评估结论的申请企业,报评估工作部备案审查通过后,得出最终评估结果;
评估机构推荐为 CS3 (良好级)评估结论的申请企业,由专家委员会定期召开专家评议会,对申请企业满足能力要求的真实性、适宜性和有效性进行复核并评议,得出最终评估结果;
评估机构推荐为 CS4 级(优秀级)、CS5 级(杰出级)评估结论的申请企业,由专家委员会定期召开专家评议会,申请企业现场答辩(再评估时不需要现场答辩),对申请企业满足能力要求的真实性、适宜性和有效性进行复核并评议,得出最终评估结果。


七、证书的监督年审

CS1 级(初始级)、CS2 级(基本级) 获证企业,自证书发放日起,在每年规定的期限内(以评估工作部发布通知时间为准)通过评估工作管理平台提交年度自查报告,由颁证机构对年度自查情况进行真实性和有效性文件复核。评估机构如发现年度 自查报告存在异议 ,可对获证组织采取现场复核;
CS3 级(良好级)、CS4 级(优秀级)、CS5 级(杰出级) 获证企业,自证书发放日起12-18 个月内 ,至少进行一次监督评估 ,证书有效期内至少开展 2次监督评估 ,监督评估人日数不应少于对应级别初次评估总人日数的一半,两次监督评估内容应完整覆盖该能力级别所要求的能力项过程要求和度量项要求。
评估机构根据年度自查报告和监督评估结果,以及掌握的其他相关信息,给出继续保持或暂停、降级、撤销评估证书的结论,并提交至电子联合会备案审查。


八、证书的有效期

证书由评估机构颁发,同时带有电子联合会能力评估统一标识,证书信息可在评估工作管理平台查询。证书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 4 年。获证企业应在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再评估申请,再评估程序与初次评估程序一致。
本办法由电子联合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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